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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打击注水肉病害肉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注水肉病害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09-07-21 08:43  文章来源:铜川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肉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星级资质的市外屠宰企业猪肉进入铜川市场,严把批发准入关。凡是进入我市流通销售的猪肉,必须是经市定点办审核批准的市外星级定点屠宰企业,或市定点办验收合格的市内定点屠宰企业,并经市定点办公室公告、消费者认可后,方可进入我市流通销售。当地农民自宰的生猪产品只能用于自食,否则,依法查扣没收。
二、进一步加强猪肉销售市场监管。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具有“三章两证”。即滚动加盖在肉体上的《陕西省定点屠宰专用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台格证明》及印章,出具的证章必须和数量、日期相符合。个体经销户实行猪肉吊挂销售,坚决纠正案头堆放销售行为。被市政府确定的市外星级屠宰企业,向铜川市场供应的猪肉,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并定期提供抽查样品,自觉接受抽检,凡抽检两次质量不合格的,终止供肉资质。
三、扩大市场销售猪肉质量的监督抽检范围和频次。整治期间,实行定期全面抽检制度,将抽检结果在市场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媒体公布,引导群众放心消费。对抽检不合格的猪肉依法处理,凡是抽检两次以上不合格的屠宰企业,其屠宰加工的猪肉将被逐出铜川市场,对经营其猪肉的经销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资格。
四、强化对市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场)点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购销台账和肉品质量追溯等制度,保证合格猪肉出厂销售。同时要做好生猪储备,扩大屠宰数量,提高质量,确保市场供应。
五、肉品经营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供肉商资质、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确保使用和销售的猪肉安全放心。
六、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和整治,对违反本通告的,应依据《条例》五十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五条从严处罚;对妨碍依法行政的,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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