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川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客商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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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8 09:30 文章来源:铜川市开放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年产值(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和投资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有关项目单位(企业)向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有关部门推荐;
(二)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局对项目单位(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决定;
(三)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授牌保护。
第四条 保护内容:
(一)未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对受保护单位进行检查收费和开展各种达标验收活动;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受保护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不得借公务之便在受保护单位吃、拿、卡、要、报;
(四)任何部门、单位、公务人员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受保护单位干扰、阻挠施工、生产经营或寻衅滋事、强买强卖、强揽工程;
第五条 受保护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其合理的保护事项。
第六条 凡有关部门、单位、公务人员及自然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保护单位可按《铜川市投资者投诉受理办法》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七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受保护单位进行走访,对存在的问题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受保护单位要遵纪守法,对有虚假投资、建设期违约撤资及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受保护资格。
第九条 保护牌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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