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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办法
2006-07-28 09:34  文章来源:铜川市科技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及《陕西省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陕科火发<1996>115号),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初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陕财税<1996>021号、陕发<1999>13号、铜发<1999>2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划定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调整,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者除外;
  (二)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经济效益良好。
  (三)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五)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4%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 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下,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办法;
  (二)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的报省科技厅;
  (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和年度复核;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助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有关政策;
  (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中省和市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并由省科技厅颁发统一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区县所属企业须向区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后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并由省科技厅颁发统一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主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复核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进行年度复核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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