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川市对客商投资企业检查收费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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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8 09:39 文章来源:铜川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客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对辖区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检查和收费。
第三条 实行检查收费备案制和审批制:
(一)凡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客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和收费,由有关部门事先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除此之外,各部门、单位自行安排的检查或收费实行审批制,有关部门事先拟定计划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凡实行审批制的各类检查和收费,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签发《检查、收费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检查、收费;
严禁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机关上下级不得对企业重复检查;一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如能满足其它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时,其它机关应当加以利用,以减少对企业的检查。
第四条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依法实施检查收费行为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客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收费人员一律出示执法证件;
(二)必须2人以上(含2人)共同执法;
(三)在执法时,如发现客商投资企业有违规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实行“首次免罚制”,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公务人员必须按要求在受检查收费单位填写《检查收费登记卡众 收费、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五)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礼品。
第五条 除执法检查以外的其它检查、收费,检查、收费人员需佩戴注明姓名、单位、职务的胸卡,持市对外开放办签发的《检查收费通知书》,2人以上进行检查、收费。检查收费人员必须在受检查收费单位填写《检查收费登记卡》, 出具规定票据。
第六条《检查收费登记卡》由市纠风办、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统一印制,客商投资企业监督填写并妥善保管,每季度末统一交市对外开放办,作为对各执法部门、单位改善投资环境情况的评估依据。
第七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企业可按《铜川市投资者投诉受理办法》进行投诉或举报;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对有关责任人按《铜川市关于对干扰破坏投资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