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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为外资进入提供便利
2006-08-24 11:22  文章来源:信息导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给予特别关注。此间专家指出,此举也意在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便利。

  破产法的制定已历时十余年,破产法草案已是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认为,审议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担保物权”与职工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物权”指的是抵押权等以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法理认为,其债权人对设置抵押等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使是在企业破产之后。

  “我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王欣新说,“外国企业十分关注我国的新破产法。如果担保物权都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存在问题,外资进入我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

  据他介绍,在世界各国,“担保物权”是担保之王,是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权利保障方式。然而在我国,由于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往往均设置了抵押等物权担保,其余财产甚至不足以清偿处于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人,这就使职工权益与担保债权人权利产生冲突。在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有的人主张,职工债权要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这就使得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障,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原破产法草案规定,负责破产企业清算的清算组主要由企业的有关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出于对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清算组往往并不把破产企业财产卖给出价最高者,而是谁解决工人安置问题,就把企业“处理”给谁。这等于是地方政府用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钱为政府买单,解决本是他们工作范围的社会问题。

  在原草案中,由政府官员兼职组成的清算组往往是无偿进行清算工作,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导致效率低下、还可能出现错误,不过即使造成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难以追究其责任,这些影响到破产案件的正确处理。

  “这不仅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不利于面向国际资本的开放。”王欣新说。

  新草案规定:管理人将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担任。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设机构对破产工作进行监督。

  “这一修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王欣新强调:“它完全抛弃了旧有的规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的。”

  他指出,作为体现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破产法理应优先保障“担保物权”。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主要应当通过设置职工工资保障基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社会机制解决。  

  王欣新表示,新草案虽然主要针对我国企业制定,但也会使来华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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